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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以民法典颁行为契机 推动中国法典化进程

王立民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06-09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ABSTRACT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丰富的法典化理论。适时把可以也能够编纂成法典的法律尽可能编纂成法典并加以实施是其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以民法典的颁行为契机,以我国法律的法典化为目标,对法律的法典化问题作了充分、科学的表达。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理论内涵丰富、意蕴深刻、逻辑严密,富有中国特色,其中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中国共产党长期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为以后法律法典化提供了良好的范例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典化理论必将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全面依法治国中产生重大影响。

法典化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适时把可以也能够编纂成法典的法律尽可能编纂成法典并加以实施是其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法典化理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为契机,以相关法律的法典化为目标,对中国法律法典化问题作了充分、科学的表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典化理论内涵丰富、意蕴深刻、逻辑严密,富有中国特色,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指导意义。这一理论集中体现在习近平同志于2020年5月29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以下简称“讲话”)和2021年第5期《求是》杂志刊载的《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下简称“文章”)一文中。笔者以“讲话”与“文章”为中心,展开对这一法典化理论的学习与认识。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典化理论涉及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典化理论内涵十分丰富,涉及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等方面。

立法方面

法典化是一个过程,其中少不了立法。没有法典的制定,就产生不了法典。在法典化过程中,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就包括整合以往民事立法的经验,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世界法治文化有益成果等等。民法典的制定就是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对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这些工作都作了高屋建瓴的总结与论述。他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1.民法典的制定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

1950年,我国就颁行了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婚姻法。1954年冬天,启动了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工作,还成立了民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1956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编成。196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法研究小组,开始第二次编纂民法典。改革开放以后,重启搁置了10多年的民法典制定工作。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民法起草小组。1982年以后,民法典的编纂进入了集中编纂单行民事法律阶段,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等先后于1985年至2010年间颁行,再加上之前颁行的婚姻法,有关民法典的各个组成部门基本成形。党的十八大以后,民法典的制定进入了快车道,仅用了5年时间,就成功系统整合了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所指出:“在各个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其中,就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的民事立法成果,使其升华、提高。

2.民法典的制定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法律文化也有5000多年的积累,其中不乏许多优秀的制度成果。这些土生土长的优秀法律文化带有强烈的中华民族基因,是优秀的文化传统,完全可以为制定民法典所用。事实也证明,民法典中确实汲取了其中的优秀部分,这里举三例为证。第一例是民法典汲取了人与自然和谐的“天人合一”文化(如秋冬行刑制度),将其演变为“绿色原则”。民法典的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为中国民法典首创,其他国家民法典都不具备。第二例是民法典汲取了尊老爱幼的文化(如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恤刑制度等),把其演变为维护老年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1068条还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第三例是民法典汲取了重视家庭、家族关系的文化(如五服制度等),把其纳入继承制度。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扩大了继承范围,把兄弟姐妹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更有利于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民法典充分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优秀法律文化,使其得以传承,也使民法典更具中国特色而与众不同。

3.民法典的制定还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

这里的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主要是指借鉴国外民事立法的有益成果。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对国外的民法立法进行了研究,重视借鉴其中的法治文明成果为我所用。有学者把中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作了比较以后发现,中国民法典共有1260条,与德国民法典相同或相似的有345条,占了总条文数的27.38%。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一位民法专家的判断,即“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100年之久,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生根、开花、结果”。可见,德国民法典确实对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影响,也是中国民法典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的一个印证。

执法与司法方面

法典制定、颁布以后,十分关键的是法律实施。这不仅真正体现了法典的生命力与价值,也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法典化过程中的执法与司法是法律实施中两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这里的执法是指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司法是指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典化理论对这两个环节,都有重要论述。

1.关于执法

习近平总书记对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作了论述,特别强调了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都要保证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并以此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他在“讲话”中说:“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推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一论述要求把实施民法典贯彻于各级政府的所有行为,即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全覆盖,无一例外。即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政府的所有行为都要保证民法典的规定一一落实,不能产生脱节。这对于把法治政府建设落到实处非常有利。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通过实施民法典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各级政府是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政府必须依法执法,不应有违法的权力与空间。依法执法就包括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一些法定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这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纳入通过实施民法典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的范围。他在“讲话”中强调:“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实际上,就是要借民法典实施的东风,使政府的执法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

最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追究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行为与人员的责任。依法执法本身就是要规范政府行为,把政府的执法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并通过惩办违法执法行为与人员,来达到有效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不追究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行为与人员的责任,执法就会失控,腐败也会蔓延。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对这种行为与人员责任的追究。他在“讲话”中指出:“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这是从强调行政执行主体责任的角度来保证依法执法,切实保障民法典的实施。

2.关于司法

习近平总书记从维护民法典权威的视角出发,除了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外,还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理论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在所有的案件中,民事案件是与人民群众权益最为直接与密切的案件。他在“讲话”中说:“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这一判断抓住了问题的核心。这是因为每个人的民事行为与生老病死都有密切关系,在民法典中也都有规定。每个人一生中有许许多多民事行为要发生,每天都在发生,由此而产生民事案件自然就与人民群众的权益联系最为直接也最为密切了。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的责任重大,特别需要公正司法,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他在“讲话”中说:“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事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这是对民事司法主体的要求,也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对民事司法解释工作提出了要求。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具有司法解释职能。从司法工作的需求出发,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对法律法规作出司法解释,其中亦包括民事司法解释。这一解释是中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作好民事司法工作,不能不重视民事司法解释,尤其是在民法典颁行以后。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从司法机关的另一个职能即司法解释职能的视角,对司法主体提出要求,以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再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民事审判的监督工作。民事审判与其他领域的审判一样,都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从两个层面展开论述。第一个层面是从重点领域监督的层面来要求加强对民事审判的监督,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回应社会关切。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说:“要加强对涉及财产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第二个层面是从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层面来要求加强对民事审判的监督。这是加大对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为了畅通救济渠道,保证民事司法顺利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说:“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这两个监督层面也就是双管齐下,共同发力于依法司法,保证民法典的有效实施。

最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发挥与民事司法相关的机构、人员的作用。在民事司法过程中,除了司法机构以外,还有其他机构与人员也会参与进来。比如,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调解机构与调解人员,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人员,司法救助机构与救助人员等等。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他们也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他在“讲话”中说:“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从这一“讲话”内容可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方位实施民法典,在一个大系统中贯彻、落实民法典。

普法工作、法制教育与法学研究方面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典化理论中,还包括了民法典的普法工作、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等领域,并都有精辟的阐述。

1.关于普法工作

改革开放以后,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一直伴随着普法工作。这一工作的开展是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养的必要路径,也为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成绩斐然。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把民法典的普法工作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他指出:“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这对广大群众养成守法习惯,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十分重要、不可或缺。

2.关于法制教育

民法典颁布以后,法制教育必须跟进。民法典的内容虽然大多来自已经颁行的民事单行法律,但又不是简单的凑合,而是有调整、发展与提高,有些新精神、原则、制度、内容为原来所不具备,必须在法制教育中加以强化。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专门作了强调:“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只有这样,才能普及民法知识,保证民法典在现实生活中的精准实施。

3.关于法学研究

对于民法典的研究同样十分重要。以前,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法学研究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这一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民法典颁布以后,对民法典同样需进行研究,为其有效实施提供理论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关于民法典的研究工作,在“讲话”中专门强调:“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在这一“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颁行以后法学研究的方向,特别是建设两大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是民法学研究的指导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典化理论博大精深,涉及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并以中国民法典颁行为契机,进行了充分的表达。这既为民法典的制定作了客观的总结,又为民法典的实施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与道路。这一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宝贵财富。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典化理论的三大核心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典化理论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中国共产党长期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领导者、设计者、实践者、推动者。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说:“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这一重要论述从历史发展的视野,指明了中国共产党对民事法律制定与实施的领导与高度重视。

1.中国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在中国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革命根据地的领导是全面领导,其中包括法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根据地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农民运动蓬勃开展,打土豪分田地热火朝天。为了有序推进土地革命,革命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一系列土地法。其中包括: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兴国县土地法(1929年)、苏维埃土地法(1930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等等。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边区政府也高度重视民事立法,制定了一系列民事法律。其中,有陕甘宁边区的土地所有权证条例(1937年)、婚姻条例(1939年)、土地租佃条例(1942年)等等。到了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了一系列民事法律。比如,在东北解放区就制定过包括辽西区土地租佃暂行条例(1946年)、东北解放区实行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1947年)、哈尔滨市对婚姻问题的处理办法(1949年)、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房屋租赁的规定(1949年)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中国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制定的民事法律,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维护财产权、交易权、婚姻权等一些民事基本权利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不仅高度重视革命根据地民事法律的制定,还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实施。这里以陕甘宁边区为例。从目前保存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中,可以看到其办理民事案件的一些情况。其中,涉及土地、窑洞、婚姻(含离婚、复婚)、继承纠纷等一些民事案件;适用了人权、财权保障、土地处理、债务纠纷处理、婚姻条例等一系列规定。这些案件都得到了依法、公正、妥善地处理。从具体的案件审理来看,也是如此。这里以马锡五审判过的土地、婚姻纠纷案为例。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以巡回审判见长,被命名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他受理过不少的土地纠纷案件,其中有一件是发生在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曲子县天子区的潘家土地纠纷案。马锡五作了大量的调查与解释,依法作了判决。判决后,潘家兄弟“心悦诚服”“重归于好”。马锡五也受理过婚姻案,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封芝琴与张柏儿婚姻案。此案依法作出判决,妥善解决了婚姻纠纷,得到好评,群众都“十分高兴”,认为“非常恰当”。以后,以他们的案件为原型,陕北艺人韩起祥编成陕北说书《刘巧人团圆》,唱遍陕甘宁边区。解放后,评剧演员新凤霞将其搬上舞台,取名《刘巧儿》。陕甘宁边区依法审判案件的影响随之越来越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重视民事法律的实施,把其落实在现实生活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新中国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从革命时期转入建设时期。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可以说,这一法律的每步推进,都有中国共产党的不懈努力。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部署下,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民事法律的制定所作的讲话、指示等,都直接推动了民事法律制度的进程。1954年10月29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常委会不是没有什么事情,而是英雄大有用武之地。我们有制定刑法、民法等的任务,但必须一步步前进”“我们先是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这一讲话被认为是:“中央领导层对新中国第一次起草民法典有据可查的、最早的明确表达。”这一讲话以后,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于1956年12月编成。

1962年,时任中共中央主席的毛泽东同志,为民法等法律的制定作了指示,他说:“不仅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制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一年以后的1963年,毛泽东又进一步提出要制定民法典等法典。他说:“我们还没有制定刑法典和民法典,经验不足,我们也要搞。”从那以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紧锣密鼓地开展。196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民法研究小组以后,第二次编纂民法典工作很快开展,制定了多部民法的草稿、试拟稿等。其中包括:1963年4月的民法草案、1963年6月8日的民法草稿、1963年7月9日的民法草编、1964年7月12日的民法草案试拟稿、1964年11月1日的民法草案试拟稿等等。

中国共产党不仅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还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实施。一些颁行的民事法律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有效实施。这里以实施1950年6月30日公布施行的土地改革法为例。在1950年6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了8项工作任务,其中有一项就是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会上刘少奇作了关于土地改革法草案的报告。同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个土地改革法并公布实施。这个法律共6章40条,规定了对农村各阶级的政策、土地分配原则、执行方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一次变动与确认。在中国共产党的高度重视下,这个法律得到了有效实施。至1953年春天,除约700万人的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外,土地改革任务全部完成。这次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为国家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3.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迎来了久违的春天,百废待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道路与方向,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始启航了。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共产党比以往更加重视民事法律的制定工作,把其上升为民法典的制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宣布要“编纂民法典”,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在2016年6月、2018年8月与2019年12月三次主持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与基本遵循。可以说:“自始至终,民法典编纂工作都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这也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的一个力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这部法典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与“文章”中都为其实施作出指示,提出要求,指明方向。目前民法典正在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相关案例也已出现。据2021年7月,安徽省合肥市的法院依照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对一例加装电梯案作了一审判决。该市包河区绿园小区6栋在加装电梯时,“遭到一些业主的阻挠”,于是此楼3楼以上的共7位业主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法判决一楼业主阻挠加装电梯败诉,为大多数业主伸张了正义,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即一楼的反对户也“阻止不了加装电梯项目落实”。可以相信,中国的这部民法典一定会进一步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他在“讲话”中说:“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这一重大意义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就开始进行法制建设,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自己的法律,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但都没有以“法典”命名。比如,土地改革法(1950年)、债务处理办法(1950年)、婚姻法(1950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选举法(1953年)、宪法(1954年)、兵役法(1955年)、律师收费办法(1956年)等。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治兴起,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这些法律也都没有以“法典”来命名。比如,刑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婚姻法(1980年)、宪法(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6年)、公司法(1993年)、对外贸易法(1994年)、劳动法(1994年)、教育法(1995年)、法官法(1995年)、检察官法(1995年)、律师法(1996年)、监察法(1997年)、证券法(1998年)、合同法(1999年)、行政许可法(2003年)等。民法典开启了中国法律使用“法典”命名的先河,前所未有。这不仅仅是“法典”两个字的差异,而是从一个重要侧面证实,中国在法律结构、法律内容、法律用语、立法技术等立法的各个方面,都有飞跃。实现了从法律向法典的跃升,其颁布与实施的意义重大。

民法典以“法典”命名不仅区别于新中国成立后所有制定的法律,还区别于中国近代所有制定的民事法律。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始于清末法制改革。以后,中国法制逐渐近代化,至“六法全书”颁行,这一近代化基本实现。然而,作为“六法”中的民事法律,没有一部以法典命名。清末以前制定的称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北洋政府制定的称民国民律草案(1926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称中华民国民法(1930年),都不称法典。与中国近代民事法律相比较,中国现行民法典不仅只有法典两个字的差别,而是在指导理论、体例、原则、制度、内容等方面都有超越。可以说,是一种全面超越,质的提升。从此,中国告别了没有民法典的时代,进入了一个民法典新时代。这从中国民法发展史的角度来看,民法典颁布与实施的意义同样十分重大。

中国的民法典以法典来命名,也向全世界宣告,中国的民法典已跻身于世界民法典之列。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行以后,世界上的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都纷纷颁行民法典,而且都以法典命名。其中包括:比利时民法典(1804年)、荷兰民法典(1838年)、智利民法典(1857年)、罗马尼亚民法典(1864年)、日本民法典(1898年)、德国民法典(1900年)、苏俄民法典(1922年)、韩国民法典(1958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1960年)、库曼斯坦民法典(1998年)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使中国彻底脱离没有民法典的时代,成为拥有民法典的国家。这在世界民法史上也是一件幸事,其意义也十分重大。
2.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占有重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法治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始着手建立。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经过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这一目标如期完成。2011年1月20日,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此时,中国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然而,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终止。这个体系是开放式体系,建设任务没有完成,法典化是其中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一重要地位突出反映在这样三个方面。首先,在法律形式方面,增加了一位以“法典”命名的新成员。法典不同其他法律文件,是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它不是原有法律文件的简单汇编,而是在原有法律文件基础上,按照法典的要求,重新编纂新的法律文件。法典因此而成为某一法律部门中,内容最为系统与完整的法律文件,推进了相关制度建设的集成化与法典化。于是,民法典实施后,其他相关民事单行法律随之被废止,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法典作为民法新成员的加入,改变了没有法典的状况,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其地位十分重要。

其次,在体例、立法目的、原则、制度等方面有诸多创新。民法典与中国近代以来制定的民法(含草案)相比较,在体例、立法目的、原则、制度等方面有诸多创新。在体例方面有创新。比如,民法典设立人格权与侵权责任两编为中国以往民事法律所不具备。这两编的单独设立不仅显示其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还利于扩充、完善其中内容,加大对人格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的追究力度。在立法目的方面有创新。比如,法典强调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的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其中就包括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这是中国第一次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目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观念都成为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分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原则方面有创新。比如,民法典把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为中国以往民事法律所不具有。这既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理论,又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度方面有创新。比如,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有独创之处。民法典除了设立专节规定监护制度外,还创造性地规定了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这些机构要担负起监护职责。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的这些诸多创新提升了其品位,能够名副其实地确立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最后,在国家治理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还体现在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其中包含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我国的人权事业发展、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等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及: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论、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从这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仅不可缺少,还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要引起足够地重视,认真加以实施,不断发挥其重要作用,显示其重大的意义。

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中国法律的法典化自民法典开始,以后还有一段路程要走。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为中国法律法典化开了个好头,也为进一步制定与实施其他法典,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写道:“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法典化理论寓意深刻。

1.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成绩斐然。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尤其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作了一个客观的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完成修正案,制定法律48件,修改法律203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79件次。截至目前,现行有效法律282件,行政法规608件,地方性法规12000余件。”这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取得的可喜成就,其中包括民法典。这部法典是中国历史上包括新中国成立以来,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具有标志性意义。它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跨越性进步,也具有里程碑意义。

2.以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为契机适时推动其他法典的制定与实施

中国是一个制定法国家。法典是制定法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些重要的法律往往以法典形式出现。这里以法国颁布的法典为例。法国自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以后,又颁布过一系列法典,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1806年)、商法典(1807年)、刑法典(1810年)、刑事诉讼法典(1957年)、农业法典(1955年)、宪法典(1958年)等等。可以说,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趋势。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把握了这一趋势,并在民法典制定、实施之后,及时提出:“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的要求。这是一种高瞻远瞩的立法要求,也是立法发展方向,将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3.民法典制定与实施以后要进一步研究丰富的立法形式

民法典制定与实施以后,中国的立法形式更为丰富了,这就有一个民法典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把法典这一法律形式比作为“大块头”,把一些内容相对简单但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形式则比作为“小快灵”。中国有了民法典,也应有“小快灵”。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写道:“要研究丰富的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这种“大块头”与“小快灵”的法律形式说明,它们都有各自的特点,但又都为法治建设发力,形成双管齐下态势,提高法律形式的功用。

对于这种丰富的法律形式及其关系,有必要进行研究。要研究“大块头”与“小快灵”的内在联系与各自长短,取长补短,形成一种新的工作思路,真正发挥好它们的作用。研究主体最好是法学人员与法律人员的结合。法学人员以法学研究为职责,法律人员以法律实务为主职。他们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与工作经验也不同,但都在法治领域,都是法律人。由他们共同研究丰富法律形式,有助于扬长避短,兼顾到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得出较为科学的研究结论,有利于中国的法律形式建设。研究方法可以有多种,既可以是法学研究方法,也可以是社会学、历史学等研究方法。只要有助于研究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研究质量的保证,有助于研究效率的提升,都可在使用之列。可以相信,只要大家齐心协力,这一研究一定会取得丰硕、满意的成果。

三、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典化理论的三点思考

在认真学习、全面认识、正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典化理论的基础上,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理论,推动法典化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目前,可从以下三点先作些思考。

完善民法典和推进与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完善民法典和推进与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是两项既独立又关联的工作。完善民法典是针对民法典的内部工作而言,推进与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则是指向民法典的外部工作。只有当这两项都开展起来,整个民事法制才会完整、全面。

1.完善民法典

任何法典颁布、实施后,都会暴露其存在的不足;任何法典随着情势的变化,其内容也会出现滞后的一面。因此,任何法典颁行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都有一个修订过程、完善过程。民法典也是如此。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生效以后,至1998年为止,先后进行过141次修订。修订之处包括了修改(如第72条)、增加(如第833条第2句)、废除(如第1012条至1017条)等等。每次修订都使德国民法典走向重生与完善。中国民法典也会有一个完善过程。

从体例上看,民法典可以增加条标。条标是法条标题的简称,又称“条旨”“条名”“条文标题”等等。条标高度浓缩法条内容,用少量字词反映整个法条所含的意思。只要看到条标,就可大致了解法条的含义。这十分有利于法典的学习、研究与运用。世界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立法技术明显提高,设置条标的技术为越来越多国家立法所接受。自那以后颁布的民法典一般都设立条标。韩国、埃塞俄比亚、俄罗斯、土库曼斯坦等国的民法典都是如此。一些以往不设条标的民法典也改为设立条标,德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典就是这样。这反映了世界民法典制定的一个方向与趋势,中国民法典没设置条标,可以考虑补上。

其实,中国已有设置条标的经验。1997年刑法没有设置条标,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用司法解释的方法,补设了条标。每个刑法法条都设有条标,共有条标482条。另外,有些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中,也设置过条标。1980年江苏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江苏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共10条,其中有9条设立了条标。还有,1994年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此规定共31条,全都设立了条标。1995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这一规定作了修订,但条标依然保留。已有的这些经验可以运用到民法典的条标设置上。可以说,民法典有条标比无条标强。

从内容上看,民法典的有些地方有调整的余地。民法典颁布以后,就有专家对其进行了研究,认为民法典规定的“发生不可抗力,承运人预先收取运费需要退给被承运人,而此举与国际惯例相悖”。这位专家指的是民法典第835条的规定。此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而这条按规定“与国际惯例相悖”。这是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为了法律间的协调与一致,可以考虑作适当调整。另外,有专家对民法典第1176条进行了研究,认为此条“规定的本土化自甘风险的规则,基本上是正确的,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不足以应对所有的风险活动发生活动事故的责任分配对规则的需求,应有所扩展”。这位专家所指的民法典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损害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位专家认为:“应当依照类推适用的法律方法予以补充。”其实,这是民法典本身存在的局限,也可以考虑在修改民法典时,加以修正。

总之,民法典在体例与内容上都有可以进一步完善之处,也是以后可以考虑调整、改进的地方。

2.推进与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一个系统,系统中的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孤立存在,而与其他法律、法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的民法典也是如此。在民法典制定、实施以后,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作调整,保持这部法典的权威性与法制的统一性。关于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专门作了强调,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作好这项工作。他说:“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这既是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要求,也是推进与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指导理论。

目前,有两个关联领域的法律法规亟须作好配套工作。第一个是民法典条文中有“依法”规定的领域。民法典的有些条文中有“依法”的规定,而其所依的法律法规就是一种关联法律法规,亟须作好配套工作。比如,在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10条的一般规定中,有4条法条中运用了“依法”。它们是: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324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3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32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中的“依法”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需进行包括制定、修订等在内的相关配套建设,都要及时跟进。

第二个是民法典中虽无“依法”的字样,但会涉及一些相关单位的领域。这也亟须开展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比如,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根据此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就有义务对性骚扰采取相关措施,而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要有所体现,及时跟进,避免留有空白。另外,在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职责中,在一定条件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也会成为监护人,而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需加以规定,同样需要跟进,不留空白。总之,与民法典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任务不轻,需要作的工作不少,还需努力。

制定更多法典

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是中国制定法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宣示了法典化时代的开始。然而,以后的路程更长,有更多的法律需要演进为法典,以法典面貌出现,用法典来命名。比如,宪法典、刑法典、经济法典、环境法典、教育法典、卫生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行政诉讼法典,甚至还可以有商法典、行政法典等。当然,法典的制定也会有个先后,不可能一蹴而就,应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依照立法计划,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向前推进。总之,法典总是一部部面世,最终大功告成。

1.中国法典化过程中的两条路径

中国法典化过程大致会显现这样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把现有法律改造为法典。这些法律已经比较成熟,只要按照法典的要求,进一步系统化、完整化、集中化就能演进为法典。比如,宪法、刑法等等。第二条路径是整合现有法律,集成为法典。这适用于目前还没有现成的哪部法律可以通过改造直接演变为法典的情况,而要把现有各自独立的法律整合起来,才能编纂成一部法典。比如,现在经济法中已有宏观调控方面的财政法、税收法、计划法、价格法等,市场现行规则方面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国有经济参与方面的国家投资法、国有资产运营法等,对外经济管制方面的外商投资管制法、对外贸易法、涉外税收法等,市场运行监管方面的金融、证券、保险监管法等。在编纂经济法典时,要整合这些法律,融合在一部法典中。这种整合不是简单地相加,而要按照法典的要求,作相应地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强化等等。另外,还需要增加一个总则,起统帅作用。这样,经济法典就有总则、分则的区别了。还有商法典与行政法典,也有类似情况。

2.需有更多法律人参与以后法典的制定

更多法典的制定需有更多法律人的积极参与。法律人是法律的专业人士,拥有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拥护者、贡献者。他们各有专攻,各有所长。在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更多参与,建言献策,用自己的智慧发光发热。目前,已有一些法学学者参与了新法典制定的研究工作,还发表了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论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是其中之一。此文在论述了法典化的标准与功能、刑事诉讼法法典性的缺失、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等一些问题外,还专门论述了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道路。该文认为,刑事诉讼法法典的体系化应遵循正当程序、审判中心、诉讼效率三大原则。该文还认为,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框架存在的弊病,亟须通过法典化的编纂来加以克服,并重新建筑刑事诉讼规范的框架。还有更多学者也在进行新法典制定的研究,期待看到更多的研究成果。

在民法典制定的历程中,民法学者编订的专家建议稿发挥了较大作用。他们借鉴世界民法典制定的经验,运用自己掌握的民法学理论,再结合中国的实际,率先于民法典通过前,就编订出建议稿,为立法机构制定民法典提供了依据和参考,收到了较好效果。其中,仅有关民法典总则,就有梁慧星负责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杨立新执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建议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共同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等等。编订专家建议稿是一种积极参与法典制定的方式。在往后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可以继续尝试这一作法,把专家、学者的智慧与国家力量结合起来,大力推动中国法律的法典化进程,促使更多法典出炉。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

在中外法制发展史上,沉积一些有价值的宝藏。其中,既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有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它们都可以在中国法典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即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在中国法典化进程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两手都不可缺少,也不能偏废。

1.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在数千年的法制实践中,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其中突出表现为与世界其他地区法系不同的中华法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对中华法系的产生、成熟与衰微作了精辟阐述。他说:“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中华法系是在中国土壤里长出来的法系,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系,与世界上其他法系都不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说:“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法系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这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国不可多得的珍贵财富,可以在中国法典化进程中显示出独有的魅力。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华法系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其中包括了治国策略、民本理念、价值追求、慎刑思想、平等观念、恤刑原则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作了论述。他写道:“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狱、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它们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需要传承之处。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不同程度地包含了这些内容。这里以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为例。《唐律疏议·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条根据不同情况,适用恤刑原则。“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关于妇女,《唐律疏议》中也有恤刑的规定。《唐律疏议·断狱》“妇人怀孕犯死罪”条要追究不执行恤刑规定官吏的刑事责任。“诸妇女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唐律疏议》中的原则规定,既总结了唐前的立法,又影响到唐后的立法,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当前,在推进法典化进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样有用武之地,是形成中国法典的特色而与其他国家的法典不一样的地方。

2.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

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起源于近代欧洲,法国是最早命名的国家之一,首部法典是拿破仑法典(也称“法国民法典”)。法国在大革命以前,虽然政治已经统一,但在法律还不统一,这给法国人民带来不便。拿破仑要求有所作为,他选拔人才有自己的标准,这一标准也是选拔参议院的标准。“他委派三名大法学家着手编撰。四个月后,一部之后被称为拿破仑法典的民法法典草案出炉。该法典被提交参议员审议。一年半后,法典经参议院投票通过。”这部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拿破仑法典中有些有益成果。比如,这是“一部提倡人权的法典”“世袭贵族不复存在,所有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所有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婚姻关系可以缔结也可以解除”“反对法庭对婚姻的干涉,赞成通过双方的相互谅解解决矛盾,以避免家丑外扬”等等。这部法典的有益成果首先被一些欧洲国家所接受,成为欧洲国家民法立法的基础,大陆法系逐渐形成,影响越来越大。“大陆法系的影响,遍及从魁北克到开罗,从布达佩斯到布宜诺斯艾利斯的广大地区。作为当今世界三大法系之一,大陆法系的势力是最强大的,它统辖着世界人口的六分之一,整整3亿人的生活。”国外法治中确实存在一些值得借鉴的有益成果。

在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时,要从中国的国情、社情、人情等具体情况出发,科学地洋为中用,而不是简单照搬、抄袭。习近平总书记在“文章”中强调:“有一点要明确,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在中国的法典化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述都要坚持与遵循,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典化路子,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典。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典化理论,以民法典的颁行为契机,得到充分展示。在中国原有的法律体系中,缺少法典是一种缺憾,应该加以弥补。民法典的颁行开始弥补这一缺憾。然而,以后的路程更长,有更多法典需要制定与实施。全国上下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典化理论为指导,着力推动中国法律法典化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另外,法典化是世界制定法国家法治发展的一个趋势,中国法典化进程会加速这一趋势的发展,同时也使中国跻身于世界法典化国家行列,屹立于世界法典化国家之林,其意义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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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凯杰: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

湛中乐:论教育法典的地位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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